建筑工程招標領域有很多專業(yè)術語。如果你不是這個領域的資深人士,恐怕很難解釋。接下來啟魔方小編告訴大家分包、分包、內包和掛靠的區(qū)別。
建設工程中發(fā)包、承包、分包、分包、轉包、內包、掛靠是工程中常見的工程現象和法律問題,也是我們經常遇到或聽到的問題。很多人很容易混淆這些關系。
一、內包與轉包的區(qū)別
1、性質不同。轉包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進行的,而內部承包中發(fā)包方與承包方除具備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同關系外,還應存在一個上下級間行政隸屬上的管理關系。
2、效力不同。我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彼?,轉包是無效的。而內部承包實際上是建筑企業(yè)的一種內部經營方式,是明確公司與職工權利義務關系而進行的分工,而這種分工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所禁止的,所以從效力的認定上,內部承包是成立并生效的。
3、法律后果不同。轉包的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或其它問題要對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內部承包是一種企業(yè)的內部經營方式,是一種內部分工,那么,承包人因工程對外所發(fā)生的民事行為實際上是代表或代理發(fā)包人所履行的職務行為或代理行為,則由此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都應由發(fā)包人承擔,比如工程所產生的結算行為、債務關系、違約責任等等。
二、轉包與分包的區(qū)別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中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guī)定。
常見的轉包行為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別人;
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但不論何種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fā)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三、轉包與掛靠的區(qū)別
掛靠是指實際施工人借用其他企業(yè)資質進行承包建筑工程的活動,而轉包是建筑企業(yè)承接工程后將工程轉包給實際施工人。實踐中,兩者是不能截然分開的,從實際施工人的角度可以界定為掛靠,從建筑企業(yè)角度可以界定為轉包。
在掛靠關系中,由于是借名行為,一般表現為發(fā)包人與掛靠關系。
在轉包關系下,轉包商一般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關聯關系下,關聯人一般以關聯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在轉包關系中,轉包對象可以是合格的單位、不合格的單位或個人;在掛靠關系中,關聯人一般是不合格或不合格的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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